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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吉林省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标准的通知
2023-12-05 15:29  
吉林省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标准
吉教师〔2023〕22 号
(吉林省教育厅 2023 年 12 月 4 日)
    第一条 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标准适用于全省职业 学校专业课教师(含实习指导教师)和正式聘任的兼职教师,学 校承担专业课教学工作的公共课教师和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 并实际承担专业课、实践课教学工作的人员,以专业课教师身份 参加认定。
    第二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,对“双师型”教师能力素质进 行 5 年一周期的复核。
    第三条 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。
   (一)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热爱职业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 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 劳模精神、劳动精神、工匠精神,为人师表,关爱学生。
   (二)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 能人才成长规律,践行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做到工学结合、知 行合一、德技并修。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 思政要求,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。
   (三)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,掌握先进的教 学理念和教学方法,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。能够采取多种教 学模式方式,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。
   (四)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,具有企业相关工 作经历,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,时长、 形式、内容、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。理 解所教专业(群)与产业的关系,了解产业发展、行业需求和职 业岗位变化,及时将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规范融入教学。
   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“双师型”教师,在 基本标准基础上,还应具备以下条件。
   (一)初级“双师型”教师
    1.具有任教学段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,同时具 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(中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。
    2.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,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、 教学原理,以及教学、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,教学经验比较丰富, 教学效果好。近 5 年内,每年至少为学生讲授一门专业课程, 教学评价结果均达到合格,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。
    3.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,积极参与并 承担教学研究任务,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 验。近 5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。
   (1)参与制定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标准。
   (2)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、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、教 材编写、教研项目、科研项目。

   (3)参加 1 次连续 2 周及以上的省级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。

    4.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,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,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等工作。近 5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。

   (1)累计具有 6 个月及以上到对口企业(行业)从事任教 课程相关工作经历。
   (2)参与校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实训基地(教师企业实践流 动站、虚拟仿真实训基地)项目建设。
   (二)中级“双师型”教师
    1.具有任教学段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,同时具 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(高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。
    2.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、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,了解 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,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、教学方法,教学 业绩显著,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。近 5  年内,每年至少为学生讲授一门专业核心课程,系统讲授过 2  门及以上专业课程,教学评价结果均达到合格,完成学校规定的 基本教学工作量。
    3.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、实习实训教学研究、 专业建设、技术革新的能力,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 较突出的成果,起到带头人的作用。近 5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。

   (1)参与市级及以上课程建设、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、教材编写、教研项目、科研项目。

   (2)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、专业带头人、教学能手等专业称号,或获得与教学有关的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,或成为市级及以上教学创新团队、名师(名匠)名校长工作室、技能技艺传承创新平台主持人。

   (3)在市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等及以上奖项,或在省 级及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及以上奖项。
   (4)所指导的学生在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等及以上 奖项,或在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及以上奖项。
   (5)在市级及以上会议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1 次。
    4.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,掌握本 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,在实习实训教学、设备改造、技术革 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。近 5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。
   (1)累计具有 6 个月及以上到对口企业(行业)从事任教 课程相关工作经历。
   (2)主持校级或参与市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(教师企业实 践流动站、虚拟仿真实训基地)项目建设。
   (三)高级“双师型”教师
    1.具有任教学段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,同时具 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(技师 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。
    2.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,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 精湛的操作技能,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,掌握先进 的教育理念、教学方法,教学业绩突出,教学特色鲜明,形成可 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。近 5 年内,每年至少为学生 讲授一门专业核心课程,系统讲授过 2 门及以上专业课程,教 学评价结果均达到合格,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。
    3.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,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 学研究的能力,在教育思想、专业建设、课程改革、实践教学改 革、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,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在指导 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。近 5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。
   (1)参与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、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、教 材编写、教研项目、科研项目。
   (2)被认定为省级骨干教师、专业带头人、教学能手等专 业称号,或获得与教学有关的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,或成为省级 及以上高水平专业群、教学创新团队、名师(名匠)名校长工作 室、技能技艺传承创新平台等平台主持人(负责人)。
   (3)在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等及以上奖项,或在国 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及以上奖项。
   (4)所指导的学生在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,或 在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及以上奖项。
   (5)在省级及以上会议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1 次。

   (6)在本专业(行业)省级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担任委员职务。

    4.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,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,在实习实训教学、设备改造、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。近 5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。

   (1)累计具有 6 个月及以上到对口企业(行业)从事任教 课程相关工作经历。
   (2)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实训基地(教师 企业实践流动站、虚拟仿真实训基地)项目建设。
   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次“双师型”教师,在 满足基本标准的基础上,还应具备以下条件。
   (一)初级“双师型”教师
    1.具有任教学段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,同时具 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(中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。
    2.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,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、 教学原理,以及教学、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,教学经验比较丰富, 教学效果好。近 5 年内,每年至少为学生讲授一门专业课程, 教学评价结果均达到合格,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。
    3.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,积极参与并 承担教学研究任务,在教育思想、专业建设、课程改革、实践教 学改革、教学方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。有发表、出版的学术 论文、教学研究成果、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。近 5 年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。

   (1)参与制定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标准。

   (2)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、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、教材编写、教研项目、科研项目。

   (3)参加 1 次连续 2 周及以上的省级职业院校教师培训 并取得合格证书。
   (4)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或参与著作 (教科书)的编写。
    4.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,了解本专业 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,在实习实训教学、设备改造、技术革新、 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,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。近 5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。
   (1)累计具有 6 个月及以上到对口企业(行业)从事任教 课程相关工作经历。
   (2)参与校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实训基地(教师企业实践流 动站、虚拟仿真实训基地)项目建设。
   (3)参与 1 项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 横向课题等 社会服务,成果已被使用且效益良好。
   (二)中级“双师型”教师
    1.具有任教学段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,同时具 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(高级 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。
    2.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、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,了解 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,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、教学方法,教学 业绩显著,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。近 5  年内,每年至少为学生讲授一门专业核心课程,系统讲授过 2  门及以上专业课程,教学评价结果均达到合格,完成学校规定的 基本教学工作量。
    3.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、实习实训教学研究、 专业建设、技术革新的能力,在教育思想、专业建设、课程改革、 实践教学改革、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,起到带头人 的作用。有发表、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、教学研究成果、 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,受到学术界的好评。近年内具备以 下条件之一。
   (1)主持校级或参与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、专业教学资源 库建设、教材编写、教研项目、科研项目。
   (2)在省级及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及以上奖项。
   (3)所指导的学生在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等及以上 奖项,或在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及以上奖项。
   (4)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,或是著作 (前三)、或是教材(副主编及以上)的主要编者。
    4.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,掌握本 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,在实习实训教学、设备改造、技术革 新、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,取得较为显著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近 5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中 2 项。
   (1)累计具有 6 个月及以上到对口企业(行业)从事任教 课程相关工作经历。
   (2)主持校级或参与省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(教师企业实 践流动站、虚拟仿真实训基地)项目建设。
   (3)主持 1 项或参与 2 项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 横向课题等社会服务,成果已被使用且效益良好。
   (三)高级“双师型”教师
    1.具有任教学段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,同时具 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(技师 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。
    2.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,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 精湛的操作技能,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,掌握先进 的教育理念、教学方法,教学业绩突出,教学特色鲜明,形成可 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。近 5 年内,每年至少为学生 讲授一门专业核心课程,系统讲授过 2 门及以上专业课程,教 学评价结果均达到合格,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。
    3.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,主持过重要教育教学改 革项目、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,在教育思想、专业建设、课 程改革、实践教学改革、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,发挥示 范引领作用,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。有发表、 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、教学研究成果、著作或教科书等 代表性成果。近 5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。
   (1)主持省级或参与国家级课程建设、专业教学资源库建 设、教材编写、教研项目、科研项目。

   (2)成为省级及以上高水平专业群、教学创新团队、名师(名匠)名校长工作室、技能技艺传承创新平台等平台主持人

(负责人)。
   (3)在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等及以上奖项,或在国 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及以上奖项。
   (4)所指导的学生在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,或 在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及以上奖项。
   (5)在省级及以上会议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1 次。
   (6)在本专业(行业)省级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担任委 员职务。
   (7)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(第一作者), 或是著作(第一作者),或是教材(主编)的首要编者。
    4.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,熟练掌握本 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,在实习实训教学、设备改造、技术革 新、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,取得重大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。近 5 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中 2 项。
   (1)累计具有 6 个月及以上到对口企业(行业)从事任教 课程相关工作经历。
   (2)主持省级或参与国家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(教师企业 实践流动站、虚拟仿真实训基地)项目建设。
   (3)主持 2 项或参与 3 项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横 向课题等社会服务,成果已被使用且效益良好。
    第六条 校外兼职教师认定“双师型”教师条件 校外兼职教师认定“双师型”教师不分层级,需要具备以下
条件。
   (一)拥护党的教育方针,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 道德,热爱职业教育事业,遵纪守法,身心健康,严格执行学校 的教学管理制度。
   (二)具有与讲授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 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,能够胜任教学科研、专业建设 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。
   (三)学校正式聘任满 1 年,承担专业课教学 160 学时以 上,教学评价结果合格,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。
    第七条 “双师型”教师破格认定条件 具有任教学段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,同时具有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(高级工 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,在教育教学方面获 得国家部(委)或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,可破格认定 高级“双师型”教师。连续两次被认定为高级“双师型”教师或 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认定为高级“双师型”教师的,在学校工 作期间,证书长期有效。
    第八条 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和技工院校“一 体化”教师可参照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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